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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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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00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其中,对建议获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知名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条 下列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发表的;对规定年限之前的未曾获奖、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研究成果:

  (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地、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省级各学会和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果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省级各学会或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经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五条 省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省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二十一条 市(地、州)、县(市、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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