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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案征集办理的规定
(2000年10月11日政协第八届四川省
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 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是政协的重要组成单位。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提案是政协提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征集与办理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提案是政协提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我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更好地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派团体提案的提出
第一条 党派团体提案是各党派、团体以本组织的名义,用提案的形式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党派团体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爱国统一战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第三条 党派团体提案应选准题目,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使所提提案情况准确,持之有据,言之有理,建议可行,简明扼要,符合规范。
第四条 党派团体提案须经本组织领导集体研究和一定的会议程序通过,由本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出。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前三个月,向各党派和团体发出通知,征集提案。
第六条 党派团体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全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七条 各党派、团体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本组织的提案工作。
二、党派团体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党派团体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向党派、团体说明情况,或经商讨后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第九条 党派团体提案内容特别重要或者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提案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政协建议案送请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三、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
第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党派团体提案中的重要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报送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示,并及时提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党派团体提案应高度重视,由领导同志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办理,确保提案的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党派团体提案过程中,要主动与提出提案的党派、团体联系,征求意见。对提案提出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邀请该党派、团体负责人共同调查、视察,研讨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党派团体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写出答复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提案内容涉及中共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的,均由其办公厅负责办理答复。复文直接送提出提案的党派、团体,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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