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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1995-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在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中,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管理:
(一)定购以外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二)饲料:工业企业实行平均利润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商业经营环节实行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三)药品、药材:生产企业实行平均利润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商业经营环节实行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四)大宗农作物种籽:实行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五)蔬菜:对主要品种实行分档次测定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六)民用水、电、气设施和邮电通讯设施的维修,维修材料及配件加价,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地、州)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七)国家管理价格以外的其他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地州)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八)服装、鞋:实行分档次测定平均差价率或平均利润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九)商品房、经营性房屋、旅馆饭店客房,餐饮、娱乐、美容业服务:对商品房、经营性房屋、客户实行平均利润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对餐饮、娱乐、美容业实行平均毛利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十)汽车配件及汽车、摩托车维修配件加价和维修:对经营配件实行平均进价加合理加价幅度管理,对汽车、摩托车维修配件加价和维修收费标准分别实行平均进价加合理加价幅度、收费标准加合理加价幅度管理;
(十一)民用煤、液化气、钢材、木材、水泥及机电产品:实行平均差价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制止价格欺诈行为适用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不受前款所列项目的限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在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范围之外增加商品和服务管理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各项目中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品种,由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必要时省、市(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可作统一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中,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价格监审制度以及其他价格调控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未测算规定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和合理幅度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地、州)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测算、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理幅度的最大限度为:不高于平均价格的0.3倍,不高于平均差价率的1倍,不高于平均利润率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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