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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未经检疫和隔离试种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给予处罚。”
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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