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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158号
【发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1995-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
开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川府发〔1995〕158号) 我省房地产业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自1993年贯彻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以来,全省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增长速度有所回落,投资结构也有所调整,但是房地产建设规模仍然偏大,投资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将我省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已翻印发至县)和国务院1995年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审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根据国发〔1995〕13号文件精神,对花园别墅、度假村、高档公寓和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以及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1995年内不再批准立项。
严格禁止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各市、地、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省级各部门和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一律由省计委审批。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分块等方式越权审批。
三、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部门在管理权限以内审批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须向上一级计划部门备案。属省审批的开发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备案;属市、地、州审批的开发项目,各市、地、州计委按月报省计委备案。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制度。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新开工,由市、地、州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或由省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成都市的审批权限与省相同)。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新开工,委托市、地、州计委审批。省级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的开工,由省计委审批。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下达开工批复以后,方能正式动工建设。
根据国务院1995年7月14日明传电报的规定,除纳入国家“安居工程”,用于城市居民解困解危的普遍住宅项目以外,其他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今年内一般不批准开工。
五、严格落实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审查。批准开工的项目,自筹资金要与银行贷款同步到位。凡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类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源头的控制管理。严禁利用国家预算内投资从事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各类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计划,并全部纳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计划与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的衔接,根据年度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发放贷款,不得在计划外发放。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和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七、切实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在征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不得化整为零越权批地。城市建设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准利用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成片开发高档房地产项目。对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开发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在旧城改造中,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强出让地价管理,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提供。
八、切实加强并逐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国发〔1995〕13号文件的要求,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土地出让收入由目前的10%调整到30%,由省集中使用。首先用于农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其余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财政经常性支出项下使用。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另文下达。
九、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必须纳入房地产建设投资的年度计划。按照国家颁布的《指导外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标目标》,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重点投资开发旧城改造和普通居民住宅项目。中方企业不得为外商出资或为其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凡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省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地、州计委审批并报省计委备案。旅游宾馆项目的审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不变。
十、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审计等部门和各级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制度,着重从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和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
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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