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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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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5号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2000-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0〕5号)  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规范税收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越权、变相减免税现象,国务院制定下达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和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

 二、省和各级政府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需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前,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市、地、州要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决策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省将按国务院规定相应扣减该市、地、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税收秩序。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各部门在3月25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状况,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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