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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5号)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要,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已翻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分类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加快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社会福利事业的窗口示范单位。
二、广泛筹资,加大投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国有福利事业单位的投入,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建设资金,重点加强一些基础性、示范性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筹措的社会化。要精心组织,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努力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销售福利彩票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一)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统筹安排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有偿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的,在地价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二)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和编制镇(乡)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建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用电、用水和通讯等,在政策性收费上给予优惠。
(四)对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对所办医疗单位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对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住宿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孤儿,学校要协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补助,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对收养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应采取措施,积极推荐就业。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收养“三无”对象,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六)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法规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督促检查和先进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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