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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3]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おおお�
二○○三年六月三日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00年,我省实行了省与市、州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总体上运行良好,达到了预期目标,初步形成了“上下协调、利益同步、良性互动”的分配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主要是政府间财政管理责任还不够明确,财政管理和运行中还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财力配置上的差异仍然较大,一些地方财政运转困难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有关精神,现对进一步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二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做好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着力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促进财政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逐步提高基层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财力保障程度,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为我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地方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统一,并严格体制运作。建立健全财政运行的激励约束,充分发挥各级正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自求平衡的积极性。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在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地,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调节,逐步增强财政困难地方的财政保障水平。三是简明规范,便于操作。在确保完善财政
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实施办法力求简捷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管理权限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地方公共财政要求,地方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在充分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对区域内资源实施俣理配置和有效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为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的基本支出责任是,为本地区的社会共同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县级财政是基础环节和重要层次,科学合理地界定县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和责任,是财政整体职能发挥的关键。县级财政基本的支出责任是:保障应由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以及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保障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安排;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资金需要;保障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要;支持公益性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建设;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城镇建设和县、乡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省、市(州)财政要在履行好本级财政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尽力帮助县、乡财政缓解基本支出供需矛盾,支持县级重点事业的发展和跨区域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明确各级财政支出的基础上,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本级的财政职能。县级要立足自身发展和改革,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和财政平衡工作,不得将责任范围内的支出事项转移给上下级政府。市(州)要切实履行好管县帮县的责任,特别是帮助财政困难县逐步提高履行基本职能的财力保障水利,促进财政平衡。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办法,帮助市(州)、县缓解财政困难。凡属省、市(州)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省、市(州)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加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乡财政。省、市(州)级政府委托县、乡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承担的事务,应根据各级、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经费负担比例。��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
各市(州)要按照分税制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州)和县级财政收入,根据各有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和俣理确定各级财政收入比重。市(州)所属县(市、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地区,要适当降低市级财政收入比笪,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调动基层政府组织收往年积极性;市(州)所属县(市、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理,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用于对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市(州)、县(市、区)不得将因完善体制增加的财力用于提高本级财政支出水平。要结合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进程,逐步将企业所得税纳入省、市(州)财政共享范围。��
四、根据乡镇经济状况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教师工资上划到县级管理,加之县、乡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我省乡(镇)财政职能、财政收支主规模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要适应发展、改革和稳定的要求,适时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新界定县、乡事权范围,明确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对经济相对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以调动其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县级政府要适当缩减其支出责任范围,保证乡(镇)行政机关和应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经济欠发达乡(镇)财政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和会计管理,管好有好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市(州)、县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并约束乡(镇)政府行为。乡(镇)财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债或为企业、建设项目出具担保。��
五、建立财政激励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客观、公正,严格体制运作,促进县级通过自身努力,逐步改变财政困难状况,增强市级管县帮县的责任意识,省财政将建立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对市(州)、县财政收支和管理实施动态综合考核,将县级经济增长质量、收入征管、基本支出保障、财政供养人员控制、财政平衡、财政改革进程以及市(州)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帮扶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客观评价市(州)和县级财政履行职责情况和自身努力程度,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调节省对市(州)、县(市、区)的财政转告以付系数和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其他财力性补助和专项资金补助,也要参考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规范分配。同时,将综合考评作为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县努力、市尽责、省帮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
六、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省、市(州)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对调节区域间财力配置和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作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和规范,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并采取措施保证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基层。要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市(州)、县(市、区)标准收入和基本支出需求,结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方案。同时,改革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实行规范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市(州)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市(州)对县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除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县级财政困难和问题,不推卸责任、不上交矛盾。县有要管好用好上级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安排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过程中,要重点照顾困难乡(镇)。��
七、深化财政改革,加强收支管理��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分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优化事业布局结构,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办法,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确保应由财政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足额安排,政权机构正常运志的基础上,加大对科技、教育、文化、社保、农业、计划生育、生态建设等公共领域的投入力度。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收入的征管。坚决纠正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转移税收、违规先征后返和违规减免税收等税收恶性竞争行为,切实改善和净化税收征管环境。各地应通过体制调整,处理好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规范财政收入征管体制,特别是城区税收征管体制,防止收入流失。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全面深化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坚持以综合预算管理为基础,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为载体,以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增强财政调控为重点,以“金财工程”为手段,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提高政府理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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