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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86号
【发布日期】1994-09-02
【生效日期】1994-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
关于贯彻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川办发[1994]86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牧厅、省水电厅、省畜牧食品办《关于贯彻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经过三年“绿色证书工程”的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全省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加强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建议成立四川省“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我省自1990年开始在仁寿县开展“绿色证书工程”试点工作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断层”问题,使农业科技成果通过“绿色证书工程”学员的示范作用,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今后5年,我省“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在“八・五”期间培训“绿色证书工程”学员20万人,到1998年培训学员80-100万人,实现平均20户农民中有一名“绿色证书”持证学员。按照这一要求,要搞好规划,层层分解落实。
三、各地农(牧)业技术推广站、中等农校,农广校、技术推广培训中心、乡农民技术学校等农(牧)业技术推广、培训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任务。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申报手续,并于1995年2月底以前,将市、地、州、县“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申报表,分别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岗位规范、统一师资和学员标准、统一教材和教学大纲、统一考试考核、统一颁证,严格标准,精心组织,确保“绿色证书工程”质量。
四、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的经验总结和宣传。各地要增加对“绿色证书工程”的投入,“绿色证书”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采取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被培训农民各出一点的办法解决,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要发挥持证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通过建立“绿色证书工程”学员联合会(体)等形式,带动群众掌握新技术。县、乡(镇)政府要注意选拔优秀持证学员担任村干部或录用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来,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示范作用。
四川省农牧厅
四川省水电厅
四川省畜牧食品办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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