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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1997-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1997年11月3日) 为深入宣传、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法》和《条例》,以《公路法》和《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加快我省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
二、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负责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客运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发展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稽征机构依法执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稽征机构依法执行职务。
三、《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是改革的方向,但不可能于1998年1月1日与《公路法》同步实施。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养路费征收办法”。各级稽征机构应按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征管职责,各车主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
四、根据《条例》规定:“车主办理车辆缴纳(免缴)养路费手续后,稽征机构应当发给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从1998年7月1日起,无养路费缴(免)讫专用标志牌、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五、稽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征费,秉公办事,文明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刁难车主。
六、车主拖欠、以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缴纳、拒缴养路费的,由稽征机构根据《条例》规定责令补缴,课以滞纳金、罚款,直至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所得价款抵扣应缴养路费、滞纳金、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车主,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当事人抗拒、阻扰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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