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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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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97号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2001-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川办发〔2001〕97号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监督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贯彻实施好《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监督意识

  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我省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较大。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如何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监督条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把《监督条例》作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把《监督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监督条例》,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监督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重要考核内容抓紧抓好。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监督条例》的实施,把《监督条例》的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接受监督的观念。

 三、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条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条例》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部重要法规,主要解决了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或机构;二是强化了上级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三是明确规定了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四是加大了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全面理解《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与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绳之以纪,确保《监督条例》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工作机构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和《监督条例》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不收费制度、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监督条例》的规定将行政执法监督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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