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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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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中介活动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36号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1995-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介活动管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川府发[1995]36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日趋活跃,对全省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广告宣传、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等合法途径,虚拟资本、虚设法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钱财、非法集资、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开办皮包公司等非法活动;有的中介机构,搞虚假验资证明和不实公证,谋取私利,极个别的甚至以高出正常标准几倍枉法收费,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如不加以制止,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强化行政责任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针对当前中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坚决查处业已发生的问题。对问题较多的中介机构,要切实搞好整顿,制定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对问题严重的或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和从业资格,防止发生新的问题。今后,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影响社会安定的,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追究各地、各部门有关领导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规范,自觉服从行政和行业自律管理。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杜绝虚假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非法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银行出具资信证明要严格把关,禁止将借入资金作为出具资信证明的依据,银行资信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公司开办的验资证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具资信证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要视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审计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其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真实可靠。对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和审计报告或为未经批准的集资和变相集资出具验资、评估、审计报告或证明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赔偿损失、撤销事务所;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并监督中介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对于从中收受贿赂、明知资金资产情况不实而予以验证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和监督。在核准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认真审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各地不得开展不办验资证明就直接核发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的试点,已进行这类试点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有关企业、公司限期补交验资证明。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公司和抽逃资本行为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类企业、公司从事诈骗性质的经济活动;对于实有资本不足注册资本且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应责令其限期补足、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对于以虚假验资报告骗取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不得放任自流。凡未经严格审查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验资而予以登记注册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由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对于从中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公证管理

  公证机关必须认真负责审查公证事项,保证公事事项的真实性、无争议和合法性。对于房产预售合同、种养合同、集资、招股或变相集资等的公证,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弄清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其中履约期较长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方可进行公证。公证事项涉及利息、集资或变相集资的,必须有有权机关相应的审批文件才能予以公证。公证中项涉及当事人资信情况的,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的真实性。

  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对于故意出具伪证或不严格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无争议、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致使公证事项的不真实、违法、当事人不能按期履约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公证机关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所收公证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具结悔过、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公证员资格;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从中收受贿赂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集资审批管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禁止以卖楼花、寄养、代养、租赁等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或变相集资。企业债券和其他集资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不得超过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中央在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省分行、重庆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分别会同省计委、重庆市计委、成都市计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督促偿还到期企业债券。其他集资由县以上计委、财政部门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集资的条件、发行、管理等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违反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精神发行企业债券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所筹资金、责令限期退还所筹资金、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进行其他集资或变相进行其他集资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比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加强广告管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爱有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商品、服务、种养、集资或变相集资等方面的广告,必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明、商品质量证明。发布药品、农药、集资或变相集资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事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广告,还必须查验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各新闻单位不得为企业、企业经营者、产品作虚假报道,禁止有偿新闻。对于违法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广告,制作单位不得制作,代理单位不得代理,发布单位不得发布。因审查不严,或故意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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