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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2]29号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2002-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
(成办发[2002]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市是大城市带大农村,基础教育规模大、战线长,中小学校舍建设长期投入不足,建设标准偏低,加之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近年来我市中小学校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数量急剧增加。经各区(市)县房屋安检部门鉴定,截止2000年底,全市共有中小学危房20万平方米,占校舍总面积的1.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意识》(国办发[200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从2001年开始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落实“三个代表”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13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要求,制定消除中小学危房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将消除中小学危房的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对各区(市)县政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我市肖除现有中小学危房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承担消除中小学危房的任务,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并督促乡(镇)政府承担相应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领导管理,市上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教育局、计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成都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市)县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动员、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三、多渠道筹措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为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国家设立了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省上安排配套经费。市政府决定在2001年已安排100万元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02年、2003年分别再安排200万元的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区(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区(市)县政府也必须安排落实相应的危改资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危改经费。在危房基本消除以前,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危房改造和校舍维修;城市教育费附加也应安排相当比例用于城镇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维修;区(市)县财政安排给中小学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校舍维修补助也应主要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财政安排的消除危房经费应适当注意向农村中小学倾斜,特别向贫困乡(镇)倾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四、为保证用好、用足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各项目要设立资金专户,管好用好各级专项奖金。严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款挪作它用或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建设负债,对挤占、挪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要与规范学制、学校布局调整及城镇化发展等统筹规划。要做好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地质勘探等工作,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要根据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和教育现代化的方向,危房改造不允许再建简易用房,应以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以确保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为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要实施工程登记,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六、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市在2001年已安排消除中小学危房7万平方米的基础上,2002年、2003年分别再安排消除中小学危房7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全市在2003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的任务。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消除危房后要向市政府申报,由市上组织检查验收,并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当前,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常规检查制度,并对危房的修缮和改造、事故的认定以及相应安全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建立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对于工作不力和失误而造成校舍安全事故,要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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