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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2000-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八日川府发〔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好《立法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立法法》,充分认识《立法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都有重要意义。政府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的制定与施行,对于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有关部门要在工作中搞好《立法法》的宣传,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政府立法一定要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权限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以及各种行政规范中,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则,并以此指导制定工作。
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根据中央有关决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主要税率的调整等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等,都需要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作出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属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地方立法是国家统一立法的补充,要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有针对性地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分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部门职权划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既要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抑制和打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必须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促进和保护生产力发展、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制定的管理措施,要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只要能把事情管住、管好,手续越简便越好。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查,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违法的、不当的或者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从制度上采取严格的管束措施,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现象,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立法程序
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立法程序。一是制定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充分酝酿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政府法制机构对立法项目进行统筹、审查,提出年度立法安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组织好起草工作。根据立法计划,由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或综合性事项,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在起草、审查和修改过程中,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管理范围较广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登报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三是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送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协调、修改后,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四是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四川政报》是省政府规章的刊登载体,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制定规章的立法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
四、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要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备案并依法做好立法解释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依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存在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不适当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机关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照职权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制定的行政规范全面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三个代表”的思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权威;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应精简行政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立法法》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当前,为适应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需要,有关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行政规范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立法法》中,要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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