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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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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47号

  【发布日期】1999-07-14

  【生效日期】1999-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川府发〔1999〕47号)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领导责任制初步建立;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初步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量亏损局面开始扭转;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运转良好;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粮改的推进,极大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当前,粮食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粮食总量大体平衡,但粮食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劣质粮食品种销售不畅,积压严重;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财政负担过重。为加快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全国粮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收购的政策

  我省是农业大省,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品种,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但对少量早籼稻等品质低劣的粮食品种,可调低价格收购。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推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一)小春粮油收购价格继续维持不变,但收购级差要拉大,并增加两个等级收购。对今年小春定购,要注意不催不逼。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基础上敞开收购,同时要组织强有力的推销队伍,采取灵活有效的促销措施,努力顺价销售。

  (二)适当调整大春收购价格。根据当前粮食市场情况,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大春粮食定购价格适当下调,同时对保护价作相应调整。

  (三)继续坚持全省粮食购销划分4个价区的办法,区间价差维持不变。同时为使粮食购销价格更能符合各地实际,省政府决定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区域情况,适当划分2--3个价区,区间价差按省规定执行。各地价区划分情况报省备案。对省际边界县(市),保护价可在规定价格的5%幅度内浮动。

  (四)适当拉大品质差价。粮食质量差价在过去级差的基础上适当拉大。为适应粮食收购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现有收购等级的基础上,新增加两个粮食等级进行收购,具体质量等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优质品种的购销价格,可由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指导下,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

  以上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下发。

 三、完善粮食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继续坚持定购粮食购销包干政策。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要按省上级规定,认真做好定购粮食的购销工作。农税粮继续实行征实。

  (二)继续坚持销售目标责任制,努力扩大顺利销售。各地要努力完成省确定的最低销售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超销部分,省政府将予以奖励;对销售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

  (三)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盈亏包干和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按照国发〔1999〕11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省政府将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并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超储费用补贴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与各市、地、州粮食购销存情况挂钩,总额包干,盈亏自负,专项使用,一定3年不变。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自身实际,包干到县。具体包干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大户的台帐和运输的监管。要严处违法收购,取缔无照经营,严格粮食运销和加工管理。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粮食产销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政策依据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我省现粮食库存较大,超逾期库存粮较多,有些已经陈化劣变,必须抓紧时机进行处理。处理的总原则是“摸清家底,分批销售,分级负担,公开拍卖”。具体的处理办法,省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积极探索农商联合,调整结构的路子,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调整粮食种植结构,走农业产业化之路,走优质高产高效之路,以及切实帮助农民增产增收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尽快取得成效。

  粮食部门、农技部门和农业院校要联合起来,携手发展,推广粮食的优质品种。要积极探索公司加农户的道路,从种子提供、栽培技术推广、施肥、防治病虫害直到收购、加工、销售、利益分配等方面,形成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努力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

  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从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反馈市场信息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对优质品种粮食,要本着购得进、卖得脱、不亏损的原则合理确定购销价格,坚持用价值规律来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组织生产。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换机制,转变观念,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增大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要纳入当地再就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认真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搞好扭亏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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