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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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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27

  【生效日期】1987-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7日川府发〔1987〕192号)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依法治矿要求,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获得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采矿活动。否则,就属违法开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开采界限,以审批、登记的范围为准。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均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根据审批机关(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或行署)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工作则由矿管机构去执行。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1)年开采能力,(2)年开采量(登记的前一年资料),(3)出矿品位,(4)矿石开采回采率,(5)矿石选矿回收率,(6)年销售量,(7)职工总数(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矿体)名称(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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