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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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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86]218号

  【发布日期】1986-11-05

  【生效日期】1986-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6〕2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星火计划”,必须从省情出发,坚持以市场为目标,抓好技术与人才、资金、资源和管理的有效结合,按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二、建立省“星火计划”基金

  基金来源:

 (1)从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开发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2)国家科委的资助;

 (3)省财政拨专款补助;

 (4)用于“星火计划”费用的回收部分;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实施。

  省集中的“星火计划”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由省科委管理,省财政监督。

 三、贷款

  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企(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在投产期间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有关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信贷原则和信贷规模的前提下,请银行给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税收

  由于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息),并按财政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有困难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省科委、省税务局批准后,在试销期间,可分别给予三年或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办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减免税照顾,按川委发〔1984〕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减免的税款,集体企业一律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所列“星火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国营工业企业减免的税款,按规定应纳入利润总额统一核算。

 五、产品价格

  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企业可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改进性产品与同类老产品的价格要有所区别,对采用新技术提高了质量而增大成本的产品,应允许企业申请加价。对于已打入国外市场的产品,由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了质量和外销价格的,内销价格也应相应提高。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议价购进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六、物资供应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所需国家统配的物资,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统筹供应。非统配的物资,主要靠市场调剂解决,对市场调剂确有困难的,各级物资部门应尽力给予帮助。

 七、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实施“星火计划”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向承担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乡镇企业和其它生产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净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凡是向农村生产第一线流动或兼职,积极帮助或参与实施“星火计划”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以大力支持,其有关待遇按川委办〔1986〕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培训

  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主要结合“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分层次进行培训。对省和市、地、州两级组织的带有共性的人才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对合格者发给证书,作为乡镇企业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有特殊情况的,可从省“星火计划”基金安排的培训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横向联合

  在实施“星火计划”中,要加强横向的技术经济联合与合作,广辟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可用技术、资金、仪器设备,工矿企业可用技术、自有资金、仪器设备,向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联合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可用本地的资源和劳力,引进外资和技术,联合办企业。

  各地“星火计划”项目,凡能与“扶贫项目”和“技改项目”联合搞的,一定要联合实施,提高总体效益。

 十、关于“燎原”

  各“星火计划”承担单位,都有“燎原”的义务。各经济部门、科技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星火计划”的燎原。

  “星火计划”承担单位,在“星火计划”项目取得成功之后,应将技术成果,包括管理方面的经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面上推广。

  承担“星火计划”的单位和承担“燎原”任务的单位,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可根据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鉴证和公证,并报当地市(地、州)、县科委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十一、奖励与惩处  对具备“省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星火计划”项目,纳入省的科技进步奖。

  对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投产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经省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第一年,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按3-5%提取奖金(不纳入奖金总额),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星火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个别确因客观需要调整和停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负全部经济责任;属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给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的管理。各市、地、州、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由各地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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