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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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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和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 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06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

审批管理和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川府发〔1995〕4号)  为了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励精图治的优良传统,适当控制集团购买力,省政府决定对专控商品审批作适当调整。并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购买各类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8种专控商品,仍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小汽车除重庆、成都外一律上报省控办审批,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录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七种专控商品,由各市、地、州控办审批。中央驻蓉单位的控购工作由省控办管理,8种专控商品一律上报省控办审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标准

  购买进口小汽车,按单价的20%计征收附加费;购买省外产小汽车,按单价的15%计征收附加费;购买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及省产(含省内组装的进口车)小汽车、小轿车按5%计征收附加费。

  行政单位用省内财政拨款及公、检、法、司部门,交通专业运输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购买营运出租小汽车、大轿车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资企业购买限额内自用小汽车、大轿车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如系超限额购买或代外单位购买,加倍补交专控商品附加费。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接收的境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控商品以及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不含工厂子弟学校)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社会集团缴纳专控商品附加费的资金渠道,企业随商品价值进入固定资产费用,不得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和经费包干结余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附加费一律不得从财政预算拨款中支付。

 四、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及管理

  专控商品附加费由县以上各级控办按照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征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作为各级财政的预算外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教育重点项目。省控办征收的专控商品附加费为省级财政收入。各市、地、州转报省控办审批的小汽车所征收的附加费仍按50%的比例返还给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其中地级20%,县级30%),由省控办按年度与各市、地、州结算。所有费用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严肃控购纪律,加强控购管理

  凡各单位、各部门购买专控商品,都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各级控办批准后才能购买,不得“先斩后奏”。银行、财务、供销、车辆管理部门应凭控办签发的“准购证”给予办理付款、报销、销售、车辆上户等手续。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用公款买车上个人用车牌照,否则一律没收所购车辆,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六、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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