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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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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违 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通告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5]124号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1995-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违章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通告

(1995年8月4日成府发〔1995〕12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违法违章占道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锦江、青羊、金中、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所有街道,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二、除经批准临时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活动外,下列主要街道一律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1.蜀都大道(双桥子立交桥至西一环路中医学院路口);

  2.人民路(二环路火车北路路口至火车南站机场路路口);

  3.顺城街(东御街东口至文武路口);

  4.督院街、走马街、商业街、羊市街、西玉龙街以及党政军机关所在街道。

  对在上述街道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三、在五城区域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占道摆桌经营;

  2.沿街拴绳挂物从事经营活切;

  3.在集贸市场外沿街出售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

  4.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

  5.沿街卖艺、杂耍;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市和区建设管理、市容环卫(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五城区内占道摆摊设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者除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外,可依法按职责处以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及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五城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向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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