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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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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 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1-23

  【生效日期】1981-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的通知

(1981年1月23日川府发〔1981〕7号)  随文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请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自行翻印,着重在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城镇、社队张贴,广泛、深入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对布告的宣传、贯彻,请各有关地区把保护大熊猫的保护麝香资源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大熊猫的栖息环境和食物条件,促进其繁殖、生长。鉴于我省麝香资源日趋枯竭,从布告之日起,只能按省下达的麝香收购计划进行猎取,不准超过。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

 一、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必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捕利用。

 二、受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类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野驴、梅花鹿、白唇鹿、野牦牛、牛羚、白鹳、黑颈鹤等四十六种;二类野生动物包括:小熊猫、麝(獐子)、猴子、穿山甲、兔狲、猞猁、金猫、云豹、豹、雪豹、毛冠鹿、水鹿、马鹿、白臀鹿、藏羚、盘羊、天鹅、鸳鸯、红腹角雉(娃娃鸡)、虹雉(贝母鸡)、马鸡、长尾雉、大鲵(娃娃鱼)等六十五种,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须经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三、按国家规定应加强保护的三类野生动物包括:石貂、伶鼬、大灵猫、小灵猫、青羊、苏门羚(山骡子)、岩羊、金雕、藏雪鸡、血雉、白鹇、铜鸡(白腹锦鸡)、金鸡等三十四种,禁止猎捕或限制猎捕。如需要猎捕三类动物,猎捕的数量、时间、地区,应在每年三月以前,由公社或猎场向所在县林业局申请,该市、地、州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

 四、狩猎者必须持县以上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无证不得狩猎。越省、越县狩猎者,需取得当地县以上林业部门的同意,按批准的计划进行狩猎,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并向当地公社或猎场按狩猎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五缴纳保护管理费。

 五、禁止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狩猎,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绝后窖、火攻等。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不得使用自动武器狩猎、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

 六、城镇、村寨、厂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地、人口集中区及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禁止狩猎。

 七、经过批准,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收购部门交售,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或私人赠送;非法猎捕者,要没收猎物,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集体或个人驯养繁殖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应持饲养单位或公社生产大队证明交售给国家收购部门,禁止私人买卖。

 八、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和违犯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依法论处。

               四川省××县(市)人民政府翻印(套印)

                         一九八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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