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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49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
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川办发〔2001〕49号)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尚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中央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已翻印发至市、州)精神,现将我省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业和直属企业发送文件、传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委企业工委。领导班子纳入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委企业工委负责传达。领导班子未纳入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传达。
三、各市、州县属企业(含民营企业)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由各市、州、县负责传达。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传达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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