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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118号
【发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1995-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川府发〔1995〕118号) 近几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取得了较大进展。1994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创汇4.51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20%,连续4年居全省外贸出口大类商品的第一位。但是,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规模较小,基础较薄弱,与我省机电工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实力还很不相称,必须进一步予以扶持和鼓励。为了发挥我省机电工业的优势,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8号,已翻印下发各地,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有利于机电产品出口的信贷政策,多渠道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资金。
(一)各级政府在信贷资金协调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自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贷款要按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和已开具信用证的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对其出口增长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进口料件外汇贷款)要优先安排。对机电产品出口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外贸、工贸企业和年自营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机电产品自营出口生产、科研企业(含企业集团)所需的外贸流动资金,综合考虑出口订单、收汇、效益、资金周转4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与有关银行衔接后,纳入全省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创汇和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双向目标责任制,予以重点支持解决;对年生产供货出口3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所需的出口生产流动资金,综合考虑出口供货订单、出口交货值、效益、资金周转4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与有关银行衔接后,纳入全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安排及使用效果双向目标责任制,予以扶持解决。上述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及双向目标责任制的方案,年初由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分别会同省外经贸委或省经委研究后,商省财办(资金办)和有关银行提出(今年我省上述重点企业未纳入双向目标责任制重点企业名单的,由有关部门会签后另行下达)。今后,每年核定一次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并综合考虑企业上述4项指标完成(上年出口实绩和本年度出口计划数)的增减幅度,相应增减外贸流动资金贷款。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速资金周转。
(二)开展信用证抵押放款和出口押汇、贴现等银行融资业务,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对信用证金额较大的,有关银行要按项目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银行争取中长期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三)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转外汇贷款(含专项外汇料件贷款),由地方和有关银行在国家核定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对确有出口合同且效益好的项目,按照借外汇、还外汇的原则,优先解决贷款需要,有关部门和银行要注意检查使用方向和效果。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实行先还贷后结汇的办法。
(四)为扩大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国务院决定适当增加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在实际执行中,如确有好项目,指标不够,可专项报批,个案处理。我省有关银行要积极开展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业务,将机电产品的中长期出口信贷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并争取国家每年适当增加我省的出口信贷规模和资金。按国务院国发〔1993〕8号文件规定,对于我省的贸易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或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出口项目或须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的出口项目,省外经贸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商有关银行报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并按权限由有关银行或转报其总行出具保函,相应增加贷款规模。对确能归还贷款的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因贷款能力不足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其总行向我境外中资企业或外国银行申请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并由他们要求还贷方提供担保,推动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我省有关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加快对该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金保函。省保险公司要继续为机电产品出口和出口信贷提供保险。
二、考虑到部分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存在外销收益不如内销收益,部分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利润不多和外贸企业过去未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8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294号文件精神,作为照顾性过渡措施,对省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由省财政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30%返还给企业。从1995年开始执行,一定3年。各市、地、州对所属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含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中实行独立核算的出口部)的所得税返还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返还给企业的款项80%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其余留作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来源之一专户存储,以增强企业的出口发展后劲。
三、加速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增强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要求,以及川府发〔1992〕117号文件和今年将制定下发的《四川省机电产品出口“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纲要)》的安排,把我省的技术改造投资、利用外资与增强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对出口已有一定基础且产品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各地政府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其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出口能力。其中,对较大的有发展前途的出口项目的技术改造,要千方百计纳入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除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安排我省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含技改外汇贷款)外,省、市(地、州)有关部门每年在安排地方技术改造贷款时也要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入,把年出口供货500万美元以上和年出口供货300万美元、出口产值占全厂总产值30%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进行重点扶持。对在国际市场适销对路或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各地政府和省外经贸委、省计委、省经委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生产规模和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四、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四川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有关基金来源及管理办法可按照“来源于机电产品出口,用之于机电产品出口”的原则,参照国家的作法,由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财办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机电产品出口退税要按规定做到及时、足额。对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
六、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对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直接供加工复出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继续实行保税办法,经海关审核,对确实加工复出口部分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对首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资信不好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涉及敏感、高税、应证商品,转厂加工以及海关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商品,有走私、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企业,海关可根据情况对其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预先征收保证金(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退还)。
七、对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增长、经济效益双挂钩、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为鼓励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按照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文件规定,在机电产品出口增加且有效益和能单项核算的前提下,可比非机电商品出口多增加一个工资浮动系数计提工资总额,保证企业工资总额适度增长,但应从严控制,不得随意增加工资浮动系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营出口比重。为鼓励其扩大自营出口,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把其出口创汇、收汇作为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之一,从中核定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完成任务核增效益工资总额,未完成任务相应核减。
八、机电外贸、工资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供货出口生产企业在完成省下达的年出口创汇和年出口供货目标任务前提下,对年出口创汇贡献较大、出口实绩增长较多、出口效益显著的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由省政府或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按出口实绩排名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名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评比标准由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九、鼓励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其出口量较多的国家或地区建立销售服务网点或合资、独资兴办散件装配厂,认真做好机电产品出口售前、售后服务,树立我省良好的外贸信誉。省外经贸委、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进一步简化重点机电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科研企业和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推销、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外办会同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经贸委、省科委制定。
十一、对我省少数有条件的重点机电产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对有成套设备出口能力、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赋予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出口权,具体按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十二、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职能。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充实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成员。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确保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
附:四川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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