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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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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收缴绿化延误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延误费的通知

(1984年12月11日川府发〔1984〕194号文件)  为把我省人民义务植树搞得扎扎实实,讲求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缴绿化费,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办法》,督促公民履行义务,保证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一种经济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范围: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量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缴纳绿化费。

 三、各地根据各自安排的义务植树季节(春季、雨季或秋季)、于绿化活动结束后,由绿化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检查各单位是否完成了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数或完成折算的相应用工量,检查苗木成活率是否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达到上述两项要求为验收合格;苗木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由绿化委员会向受检单位发出补植通知书,限期补植。

 四、收缴标准: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分配的义务植树量的单位,其未完成部分按每株五角计收;完成了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以及限期补植后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均按缺株数每株五角计收。如该单位次年仍未完成绿化任务,收缴该单位一、二把手绿化费各五元。

 五、收缴办法: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向应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发出收缴通知单,由各应缴单位汇交到指定的账户上,作为县(区)绿化基金。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的第二天起算,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的,另交应缴纳绿化费金额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各单位缴纳的绿化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企业留成或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企业成本。

 六、各地收缴和绿化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单独管理,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掌握,用于本县(区)绿化事业,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财政部门应予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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