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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30号
【发布日期】1994-09-08
【生效日期】1994-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川府发[1994]130号) 省政府同意省水电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的请示》,现转给你们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省自1976年开始实行“以电养电”政策以来,到1993年底,国有地方电力企业实现利润23.3亿元,直接用于国有地方电站、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包括还贷)的资金等共26亿元以上(包括折旧)约占同期地方电力建设总投入的30%左右。全省地方电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3.7万千瓦,年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48.5亿元,比1976年分别增长5.4倍、9.4倍和8.7倍。地方电站和配套电网担负着全省60%的县(市、区)的供电任务,对缓解全省缺电矛盾,普及农村用电,建设农村电气化,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快发展地方电力,各地迫切要求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与执行新税制相衔接,现就如何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继续贯彻“以水为主,水火并举,大中小结合”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电方针,依靠国家的扶持政策,地方自筹、银行贷款和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的办法,充分利用当地能源资源,大力发展地方电力。凡省办、市(地、州)办、县(市、区)办、多方联办的地方公用水、火电站(厂)和转供电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仍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以电养电”专项基金。主要来源是:
(一)地方电力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将其中的50%列作支出,作为国家投资用于发展地方电力。
(二)所有地方电力企业都应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中央、省、地、县水电部门及其它各方的产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收益。这部分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发展地方电力。
(三)当地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
三、“以电养电”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电站电网技术改造、发展负荷、工程前期工作、基本建设(包括还贷)等,也可少量(不超过收取基金的10%)用于职工培训、农村管电补贴、宣传、评比竞赛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支出,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四、结合灌溉、防洪、供水等水利工程兴建的并由水管单位管理的电站,全部实行以电养电,以电养水,以水促农。各级水电部门不得提留其利润(含应交所得税)。
五、各级“以电养电”专项基金要专户存储,由同级水电、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省财政厅、省水电厅根据以上精神,制定具体的“以电养电”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上“以电养电”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水电部门要对过去“以电养电”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属于安排有偿使用到期未还的,要立即归还;属于应上交地、省未按时解交或解交不足的,应制订解交计划,及时解交。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水电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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