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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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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02号

  【发布日期】1994-10-26

  【生效日期】1994-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4〕102号)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省性社会团体一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省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59号文件和民政部民社函〔1994〕127号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全省性社会团体正、副理事长(会长、主席)、秘书长。已兼任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于本通知发出一年内辞去所兼职务,并由所在全省性社会团体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由所在部门直接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兼任。

  省政府领导同志今后也不再兼任全省性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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