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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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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6-01

  【生效日期】1983-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

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补充通知

(1983年6月1日川府发〔1983〕85号)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即国发〔1982〕151号文件)省政府已印发各地。近半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已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铁路等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意义,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保护铁路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

 二、铁路沿线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加以解决。同时,应根据《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明确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地界,定立界标,逐段落实爱路护路责任制。

 三、铁路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严禁任意占用。

  1.对少数社员群众已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和果树的,限期在本季收获以后,一律禁种、禁载、并将已种果树尽快迁出铁路地界。

  2.对于在铁路用地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的,如直接妨碍铁路行车安全,要限期无条件拆除;对铁路行车安全无直接影响的建筑物,应区别不同情况,由铁路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强行占用铁路用地。

  3.对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碴,人为地造成泥石流危害的地段,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严加制止,并责令这些社队和厂矿企业限期治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对在铁路沿线病害水库、塘坝,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加固整治;一时无法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蓄水,明确责任,加强看管,保证安全渡汛。

 四、对不听劝阻,继续违反国务院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妨碍铁路行车安全,中断铁路运输,造成事故,使铁路设施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负经济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文附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布告。 份,请在铁路沿线社队、场镇广为张贴,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一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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