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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川办发〔2000〕4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公安厅、劳动厅、卫生厅、民政厅、建委、计生委、工商局、省政府目标办负责人为成员。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责任目标及分值
(一)公安部门
1、及时提供本辖区内人员户口包括暂住户口变动情况及外来人员信息(20分)。
2、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时,要查验生育计划安排文件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计划外生育处理决定书,并将了解到的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情况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20分)。
3、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抄送暂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部门(20分)。
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流动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川办发〔1999〕9号)规定,使用专用收据收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并及时全额上解(20分)。
(二)劳动部门
1、实行《就业证》的市、地,对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章的,不予办理(20分)。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20分)。
3、协助管理失业后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20分)。
4、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工作(20分)。
(三)工商部门
1、对外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印章的不予办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年度验证时要验其最近一次经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0分)。
2、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做好固定集贸市场内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0分)。
3、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开展工作(20分)。
4、对缴纳工商管理费的个体经营者中的独生子女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分)。
(四)卫生部门
1、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检查其生育计划证明文件。对没有生育计划证明文件的,要及时向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30分)。
2、及时查处卫生系统所属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30分)。
3、协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20分)。
(五)建设部门
1、及时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20分)。
2、把计划生育纳入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凡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施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终止妊娠(30分)。
3、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商品房住户新生婴儿登记,并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其它服务工作(30分)。
(六)民政部门
1、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30分)。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处非婚和早婚怀孕问题(30分)。
3、协助管理领取低保生活费的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20分)。
(七)财政部门
1、统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据(30分)。
2、按比例及时划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30分)。
3、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20分)。
(八)计划生育部门
1、主管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0分)。
2、对实际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印章(10分)。
3、指导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及时查处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30分)。
4、协助本级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计划生育职责分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20分)。
上述部门的共同目标:一是落实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有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并纳入行业或系统目标管理(10分);二是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10分)。
三、考评程序
考评工作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主要程序是:
(一)次年1月10日前,由各部门按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送省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
(二)2月10日前,由考评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考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2月15日前,考评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的书面意见及有关附件送考评小组审定。
四、奖励与表彰
省级部门考评实际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视为基本完成责任目标,即可获得每个分值50元的奖励;考评结果在80分以下的,视为未完成责任目标,不予奖励,并扣减省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分2分;考评得满分的部门为成绩显著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成绩显著单位的,由省政府表彰,并可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发给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金。
各地的考评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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