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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12号
【发布日期】1994-08-05
【生效日期】1994-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加快解困解危步伐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川府发[1994]112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和住宅成套率不断提高,但离国家提出的小康居住目标差距还较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尚有7.5万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为3.14万户),无房户20万户,挤住户10.5万户。预计今后每年还将新增住房困难户1万多户。能否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已成为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其中尤以能否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更为突出。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省政府决定实施安居工程,逐步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居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为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决定成立四川省实施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副省长甘宇平任组长,省建委、计委和省财政、税务、国土、监察等部门及建设银行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省建委陆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安居工程的阶段性目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切实搞好安居住宅供给和分配体制并制定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和筹集安居住宅、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分配和出售安居住宅等。
省安居工程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一是本届政府任期内(即1997年以前),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计划完成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解决25万户。二是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城镇人口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从而使全省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75%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有一套(处)经济实用住宅。
在上述两个阶段内,应优先解决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大中城市普通居民中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和两对夫妇同室、老少三代同室、父母与13岁以上子女同室的严重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几项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等办法筹集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金;二是各级政府要从土地收益中优先安排用于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是房改资金以借贷方式专款安排,滚动使用;四是财政基建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五是企事业单位从留利中安排一部分;六是组织个人集资、合作建房;七是积极引进境外和国外资金;八是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公积金制。
(二)实施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土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2、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减征或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中小学危房改造基金、水电集资费等。3、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平价房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造价、用地费用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微利房价格在平价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利润。4、各地已经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三)加强解困房源和资金的调控。1、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按年开发量的10-20%承担建设平价房、微利房的任务。2、有建房能力的单位,出租、出售分配新建住房时,应将新旧房源统一考虑,优先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3、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化、专业化的股份合作建房,由企业组建住房合股公司,以存量住房支持新建住房,并将不低于20%的房源用于解危解困用房。4、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下,积极开展城镇居民集资、合作建房。5、积极开展住宅专项储蓄,本着“先存后贷、以存定贷、按期还贷、存贷有息、单位担保”的原则推行,承担储蓄的银行应将住宅存款作为专项贷款用于安居工程。
(四)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安居房以二室户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
四、搞好安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市、地、州和省级机关的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报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各地由政府统一组织成片开发的安居住宅小区规划,经当地建委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其它解困解危项目的报批,经同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列入安居计划,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小区建成后,推行物业管理体制。
(四)搞好住房困难户的摸底调查和建卡立档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的户口人数、实际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家庭年经济总收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报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县安居办复核确认后,按户填写住房困难户登记表,作为建档立卡的依据备查。中低收入者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收入线为准。
(五)提高售房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为确保解困房用于解困,安居房不准转租,五年内不得出售。对实施安居工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擅自出租、出售安居房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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