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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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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3]88号

  【发布日期】1993-08-15

  【生效日期】1993-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3〕8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25号令)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成都市行政执法证》和《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执法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申领《成都市行政执法证》,应按系统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申请,标明行政执法类别和执法证件的数量,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考核和颁证工作。颁证情况,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申领《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应提出书面申请,市级部门的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批;区(市)县的由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批后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公务,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还应着装整齐。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使用人职权和管辖范围内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成都市行政执法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验证,并作好记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或不再承担执法、执法监督任务时,颁证机关应收回其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遗失人应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领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由执法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行业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但其主管部门应将发证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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