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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8-27
【生效日期】1984-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
(1984年8月27日川府发〔1984〕133号) 为了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简化办事手续,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决定,将部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下放给各主管业务部门直接审批和办理。现具体通知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下列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直接送请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按《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应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除省、地、州辖市,甘孜、阿坝州政府所在县城的总体规划仍由省政府审批外,其余各县城的总体规划由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中专)的设立、撤并及地、市、州和省级主管部门办的干部学校设中专班等,由省高教局审批;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撤并等由省教育厅审批;干部学校的设立由省人事局审批。
(三)计划内招收农村合同制工人,因各种特殊原因安置、录用少量农村人员的“农转非”问题,省级各部门设立技工学校等,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二、下列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直接送请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由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代拟文稿送省政府批复或上报。
(一)审批革命烈士、变更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建制的设置、撤并、更名、治所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由省民政厅办理。
(二)审批地名命名、更名,由省地名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其中涉及改变行政建制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由省民政厅办理。
(三)省属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撤并,举办职工大学等各类专科性成人高等院校及其专业设置、撤并,以及批准管理干部院校设大专及招生等,由省高教局办理。
(四)批准新建管理干部院校的“筹建”由省人事局办理。
三、外地单位进入成都市,建立驻蓉办事机构,军队修建干休所等,由有关单位直接与成都市人民政府联系,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国家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向我省商洽此类事宜的来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成都市人民政府办理,并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四、各地、各部门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需要请示解决的问题,除上述事项按本通知的规定报送外,其他事项的报批,要严格按川府发〔1983〕64号文件的规定直接送请省级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省级各部门对各地和省级其他部门送请办理的事项及省政府交办的事项,都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要敢于负责,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对确属问题重大,需由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今后,凡不按本通知和川府发〔1983〕64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的请示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可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按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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