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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6-28
【生效日期】1982-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28日川府发〔1982〕111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已印发你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通知》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全体职工在深入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同时,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遵守,要把学习《通知》列入当前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带头学习,作出表率。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政策,要大张旗鼓地表扬遵纪守法、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好人好事。通过正面教育表扬先进和严肃处理违法乱纪案件,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坚决支持广大群众同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就是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省的有关规定。
(1)招收录用职工,除“四个行业”、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职工退休、退职、死亡三项自然减员的子女顶替,仍严格按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外,任何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从农村招收职工。
(2)不准用招工指标录用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把工人从生产岗位调作“以工代干”。对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委组发〔1981〕111号《关于立即停止增加“以工代干”人员的通知》下发后继续增加的“以工代干”人员,要进行清理,限期调整到工矿企业的生产岗位分配工人工作。
(3)回城镇的复退战士,不得安排到行政机关,应分配到工矿企事业单位做工人工作。
(4)干部退休、退职、死亡三项自然减员指标,除第(1)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从社会上吸收补充。党政机关几年内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进行冻结,属职工退休、退职、死亡顶替的子女,一般应安排到企业单位分配工人工作。企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额需要补充人员的,应从现有干部中调剂和每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分配解决。
(5)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国家和省下达劳动计划,实行公开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6)各地区、各部门凡从下属单位长期借调的人员,应进行清理,做好思想工作和具体安排,限期转回原单位工作。
(7)调配职工,要认真按照干部、工人调动的政策规定办理,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改变“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状况。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执法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招收、调配职工要建立集体审批制度,坚持原则,按组织程序办事,对那些拉关系、“走后门”和说情、行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坚决抵制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三、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抽调一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案件,认真进行检查处理,检查处理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劳动人事部门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镇安排工作,以及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问题。通过对违法乱纪案件的严肃处理,维护政策法令的严肃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级各部门,要在七月底以前,就贯彻执行。《通知》和检查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今后二、三年内,各地区和省级各部门都要对招收、调配职工政策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将结果在第二年一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搞好党风、改变社会风气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指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好检查落实,并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结合实际情况,抓紧部署安排,一抓到底,为争取党风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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