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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26
【生效日期】1992-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确定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的基数可增加二十名。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市辖区可低于基数。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可低于基数。
自治州、五十万人口以下的县、自治县除以上规定的代表名额外,必要时可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机动名额。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后,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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