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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
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川办发〔2000〕122号) 新《土地法》实施后,在土地管理、征用、供应、审批等方面均有很大变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也须作相应调整。为加强管理,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占用税的有效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预交税款办法,收到建设用地申请时,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预交耕地占用税款。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和有关规定依法征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向国土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凭征收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占用手续。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占地,鉴于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未落实具体项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不能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获准用地指标、落实具体用地单位时,必须督促用地单位先到同级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的,不予转报。用地单位最后凭人民政府的正式土地批文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正式完税手续。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市县级固定财政收入。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用地权限,凡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其耕地占用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为市县级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占用土地手续,耕地占用税由同级地税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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