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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0-30
【生效日期】1981-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10月30日川府发〔1981〕179号)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退休的老工人,有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指导、有的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为四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也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的随便放宽退休、退职的条件,给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工人也办退休、退职手续;有的任意扩大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和降低招工条件;有的单位给聘用退休、退职工人滥发高工资、高福利,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有的单位在退休、退职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等等。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至今没有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很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企业劳动力的更新。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
在办理工人退休、退职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对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工人,可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对于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工人,首先必须经过当地指定的县以上医院,严格按照《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然后经过县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方能批准退休、退职。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认真做好鉴定工作。要严格制止随便 放宽退休、退职条件的错误作法。
二、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
要严格控制聘用退休、退职工人工作,尤其是对受聘拿高工资问题,要严格管理。工人退休、退职以后,为保证其能安度晚年,原则上不得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非因特殊需要,一般的也不要聘用退休、退职工人。如果生产上确需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指导的,必须由原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过去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工人,本来不存在聘用的问题,但考虑到过去审查不严,不少不该退的工人办了退休、退职手续,并且有些人的技术、专长又确为社会所需要,因此,对其中确有较好技术、专长的,如果生产又确实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也可允许他们签订受聘合同。但是,在本通知下达后凡属再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则一律不准聘用。
退休、退职工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领取少量报酬的,不应视为受聘工作。
聘用退休、退职工人的单位,可凭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聘用手续,到银行和粮食部门,追加工资基金和工种粮补助。
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工人,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后,其在聘用期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工资补差(工资补差加上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标准的工资)、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负担,并可根据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原单位应停发各项退休、退职费。在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单位应即恢复其原应享受的各项退休、退职待遇。
2.对于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工人,凡是受聘到以安置待业青年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自救性质的生产单位工作的,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聘用期间的工资补差和因工伤残、死亡的保险待遇(低于原单位规定的,按原单位规定标准发给),由聘用单位负担,并可根据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在此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对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聘用的,要限期解聘;符合规定需继续聘用,没有按规定办聘用手续的,应限期补办手续(限期的时间由各地确定);滥发高工资、高福利补助的,应坚决纠正。对超期仍不补办手续,以及今后不按规定办理的,原单位可以停发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三、严格掌握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和条件
在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时,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扩大。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的,一律不得招收。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招工考核和工作分配,由当地劳动部门统筹,由各主管部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和企业之间调剂安排。
四、认真做好对退休、退职工人的教育工作
退休、退职工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怀他们。要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教育退休、退职工人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品质。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拒绝高薪引诱,继续发扬革命精神,为四化多作贡献。
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办法,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教育和管理,关系到发展生产和安定团结,也涉及到退休、退职工人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人多的单位,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管理,切实做好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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