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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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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69号

  【发布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1994-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国家普查制度

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川府发〔1994〕169号)  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是统计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性认识,确保各项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单位迅猛增加,经济构成日趋复杂,经营形式多样,管理模式不断变化,给传统的统计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因此,统计工作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统计调查方法和体系。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我省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制度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运用重点调查、科学核算等多种方法的统一调查体系,是统计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今后要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这既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省情省力的全面评价。对国家布置的各项普查,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并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普查所需经费,各地应视财力状况,根据普查周期,将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或予以专项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和完善现行抽样调查体制,大力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技术,逐步确立抽样调查在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当前,我省统计部门和城乡两支调查队已在一部分地方开展了农产品产量、城乡住户、居民消费品价格和人口变动情况等项抽样调查工作。这些调查,不仅为国家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了大量的统计咨询资料,也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一系列重要依据。但是,我省目前的抽中点,绝大多数是国家点。对于没有国家抽中点的地县,缺乏这方面的统计资料。因此,应适时增加一些抽样调查点,以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的需求,并按照谁需要资料,谁解决相应的经费和条件的原则,落实必要的调查经费和相关条件,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抽中点的城乡调查队,各地也应加强领导,并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的经费及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从而使整个抽样调查工作趋于完善。上述问题,由省统计局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逐步解决。

 三、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随着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大量普查项目的开展,统计数据处理量将大量增加,因而对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的要求会更高、更迫切。我省应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实现省政府各经济综合部门与省统计局的联网,经济较发达的市、地在三年内完成联网工作,其余地方力争在五年内实现较大突破。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增加投入,以便于高效率、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制度及企事业单位名录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多,变动频繁,且新建和消亡同时存在。由于目前还未建立起基本统计单位的正常登记制度和名录库,对大量新成立的单位无法掌握,因而难于布置统计报表;对消亡的单位也无法及时注销,致使漏统、重统现象难于避免。因此,建立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制度势在必行。省统计局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编制等部门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健全统计机构、稳定干部队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繁重的统计工作的需要,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从组织上保障统计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统计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革工作条件,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要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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