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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成文字[1992]第18号
【发布日期】1992-05-05
【生效日期】1992-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关于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5月5日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公安局
成文字(1992)第18号文件发布) 最近一段时期,我市的超级型电子游戏机发展较快,一些经营单位利用高额的退币、退卡、赠物、发代金券等有奖活动进行赌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我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D111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二、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退市、退卡、赠物、发代金券等形式开展有奖经营活动。
三、涉外宾馆、饭店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在接待国外游客时,对游戏中奖者可发给所在宾馆、饭店内流通的奖券。禁止对国内游客开展此类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使用带有自动吐币功能或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凶杀等荧屏图像和文字的电子游戏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也不准销售以上电子游戏机。
五、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农村的乡镇可适当放宽)设置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
六、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的经营时间,晚上不得超过十一时。
七、违反本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使用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凶杀等荧屏图像和文字的电子游戏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处以非法所得两倍至六倍的罚款,并没收电子游戏机。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对销售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单位和个人,按《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经教育不改正的,处以七日以内的停业整顿。
十、以上处罚由文化、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执行。在执行处罚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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