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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7
【生效日期】1999-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川府发〔1999〕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5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现将我省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搞好宣传、培训。《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对切实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要集中一定时间普遍开展一次专业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街头咨询、散发资料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他们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运用《行政复议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为开展行政复议奠定良好基础。《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直接监督的启动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主动适应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对过去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凡违法设定收费、集资、摊派财物的,侵犯农民农业承包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征用土地或自然资源确权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均应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正确处理法制统一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制发文件,为行政管理提供合法依据。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受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不准借故拒绝、拖延、推诿。依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律事实,及时正确裁决复议事项,严禁偏袒、包庇、枉法裁决,不得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正确行使监督建议权。
四、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质量。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法制工作机构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组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行政复议机构,要保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要坚决执行行政复议中关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落实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复议事项所需设备、工作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保证复议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复议案件报批、复议应诉统计、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认证等制度,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确保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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