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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4-27
【生效日期】1984-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
(1984年4月27日川府发〔1984〕18号)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完全符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实现我省“富民”、“升位”的战略任务和林业发展的奋斗目标,必须继续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一、进一步放宽造林政策,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坚持户营为主,个人、集体、国家一齐兴办林业的方针,把八千多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掀起绿化祖国运动的新高潮。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盆中地区荒山、荒坡、荒滩少,可全部划给农民作自留山,还可划一部分疏林、灌木林作自留山;盆周山区荒山荒坡多,群众要求多划自留山,而又有条件的,还可以多划;过去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已规定谁造谁有,收益不分成的,在做好工作基础上,明确宣布为自留山;过去大体按人平均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群众要求改为自留山的,可以改作自留山。
自留山的山权属集体,所种的竹木、草、花果归自己,处理自主,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自留山必须限期绿化,逾期不能绿化的,由乡人民政府征收延误绿化费,或由集体收回,安排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造林绿化。
2.划定自留山以后,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滩和疏林、灌木林,要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放手承包给群众,作为责任山,造林、改造。承包荒山造林或疏林、灌木林改造,面积不限;承包期三十年、五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林权共有,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承包疏林、灌木林改造的,现有收益按比例分成,新造林收益大部分归承包者;承包的经营成果,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国有的荒山、荒坡、荒滩和疏林,灌木林,首先承包给国营林场职工造林、改造,或者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群众造林、改造。
可以包到郁闭成林,也可以一包到底。
3.集体的用材林、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集中成片的,可以折股联营。兴办林业合作社;可以按采伐、更新、管护等生产环节,承包给专业队、组经营;还可以招标承包经营。零星分散,集体不便经营的竹木,可以承包到户、到人。田边地角的零星树木,可以树随地走,可以转地不转树,也可折给土地承包者。
4.集体、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和完善承包责任制,可以按生产工序或划片承包到组、户、人。支持场员办家庭式林场,实行大包干,除上交外,其余收益归己。
5.允许职工留职停薪,承包荒山造林。三州国营采伐、水运企业的职工,经单位批准,可留职减薪(发给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承包荒山造林和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平坝、丘陵地区的农民到山区承包荒山造林;鼓励城镇企业待业人员、职工,以及离休、退休干部承包荒山造林;欢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地区与山区合作造林,投资者所得木材,不抵扣国家计划分配指标。
承包造林、育林、护林,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大力支持林业专业户的发展
造林专业户从事开发性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要采取一些特殊办法,从各方面给以有效的支持。
鼓励林业专业户跨地区开发荒山造林,或者邀伙投资投劳、合股经营,兴办家庭式的或合作式的林场、苗圃、茶园、果园等,引导林业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允许专业户、承包大户雇请帮工和季节季节性临工。允许护林专业户在保护好现有林木,不影响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在责任区内搞多种经营,收入归己。
要帮助各种林业专业户制订发展林业的规划和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经营水平。林业专业户发展生产主要靠自力更生,在坚持以林业为主的同时,大力发展见效快的多种经营。做到以短养长。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开发性贷款,由农行、贷款户、林业部门、乡政府四方签订合同,并经公证部门签证,要优先向专业户提供良种,供应药械、化肥,帮助他们解决信息、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三、扩大集体林生产木材的留成比例
在坚持木材采伐“一本帐”的原则下,阿坝、甘孜、凉山三个自治州集体林所生产的木材,全部留给集体;其余地区集体林所生产的木材留成百分之五十。集体留成的木材及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林业专业公司代购代销,或组织换粮换物,也可实行产销见面。出县、出地(市、州)、出省的分别由县、地(市、州)、省林业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四、搞活流通,发展林业商品生产
1.在落实了林业“两制”,林权、林界基本清楚,林政管理制度健全,市场管理秩序正常的前提下,经地、市、州批准,林区县和林区毗邻县可以有计划地开放木材市场。农民出售自有木材,凭乡政府发给的采伐证上市出售。木材市场的管理办法,由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达。
2.集体林、国营林场、森工企业人工林的抚育间伐材,以及非规格材,不纳入木材统配计划,由林业经营单位实行产销见面。
3.地(州)县小型采伐企业的规格材纳入统配计划,非规格材自行处理。非规格材的纯收入,主要用于迹地更新和扩大再生产。今后地(州)县新开发的小片林区所生产的规格材,可适当给企业留成部分,由企业对外联营,吸收建设资金。
4.木材加工企业,利用边角余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利用小材小料加工的半成品、成品由企业自行销售。
5.计划内统配材,严格执行国家的调拨价;非统配材,非规格材,抚育间伐材以及其它的小材小料价格,由购销双方议定。
五、大力推行林工商综合经营
凡有林产品资源的地方,都应积极开展林工商综合经营。林工商在当地林业部门领导下,以集体林场或林业经济联合体为依托,实行造林、育林、采伐、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综合经营,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恢复扩大森林资源,搞活林区经济。林工商纯收入的大部分,通过育苗、造林返还给生产者用于发展林业。
六、加快地、县木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
地、市、州、县木材公司改林产品经销服务公司的工作,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改革后的林产品经销服务公司,要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承办代购代销,组织产销见面,开展部分木竹经营,发展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承办代购代销业务,收取百分之五至七的手续费,其余收入全部归生产者。经营竹木的利润,原则上用于发展林业。尽量做到不上交或少上交财政,有些地(市)县必须上交财政的,也不要高于一九八二年财政包干基数、或包干比例,并且争取逐年递减,留给林业部门扶持林业发展。
七、坚持“以林养林”政策,广泛筹集林业发展资金
凡国家规定应该征收的育林费,都应全部收起来。农民出售自有木材及其制品,以及作为工业原料或运销省外的杂竹,应向买方征收甲种育林费。对五倍子单宁酸、栲胶、紫胶、松香、松节油等林化产品,按销价的百分之五,提取育林费,用于发展生产。
煤炭、造纸等以木竹为原材料的生产部门,要把提取的育林费,用于建设专用林基地。水电部门要搞好水利工程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公路、铁道部门,要搞好路旁绿化。
鼓励各单位和缺材地区与山区合资经营,共同兴林得利。
欢迎兄弟省、市、自治区以补偿贸易的方式来我省投资造林。继续扩大同省外联营,吸收林业建设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国内外、省内外人士捐赠的和收缴起来的绿化资金,决定成立“四川省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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