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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6-26
【生效日期】1982-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26日川府发〔1982〕109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国发〔1982〕42号)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侨汇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侨汇商品供应办法,仍按以往规定,即:凡有侨汇收入的县(市),应设侨汇商品供应点,挂出醒目的“侨汇供应专柜”的牌子,凭侨汇券购买。对侨汇金额太小(一年不足一千美元者)的县,商业部门不便设点的,可采取走访侨汇户或召开侨眷座谈会,征求他们对侨汇商品供应方面的意见,建立固定的联系点,制定简单可行的办法,保障供应。对一时供应不上的商品,可预约登记,做到满足需要,对侨眷的合理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给予满足,把“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落在实处。华侨和港澳同胞需购买自行车等十种商品者,请他们去中国银行以外汇兑换人民币,领取侨汇券方能购买,不再直接收取兑换券。
二、对少数紧缺商品要优先安排侨汇供应。凭票供应的商品(除凭布票供应的品种外),要首先保证侨汇票证的供应。对中央和省上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各地侨汇专项的自行车、缝纫机、进口原装录音机、电视机等商品,要保证供应给侨汇户,不足部分可在省分配各地货源中安排解决。个别品种,由于货源少,供应偏紧的,可适当压缩市场供应,重点保证侨汇户的需要。
三、使用侨汇留成外汇,组织进口商品,解决侨汇商品供应不足。这类商品,目前进销差价比较大,可按当地零售价,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侨汇优待价。省上分配的这类商品,由省商业厅会同经营单位根据国务院〔82〕42号文件规定制订侨汇优待价的折扣率,各地自己组织进口的,由当地商业、物价部门研究制订。
四、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商业部门要把思想好、觉悟高、认真负责的营业人员安排去搞侨汇供应的工作。对顾客要热情友好,真正做到百问不烦,百拿不厌,结合开展“五讲”“四美”和文明礼貌活动,大力提倡文明经商、礼貌待人,把侨汇供应工作做得更好。
五、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要求在省内各地购建住宅,有关部门应按国发〔1980〕61号通知精神积极办理。具体做法:由侨户购建住宅的所在市(县)侨务部门受理申请,报省侨办备案,并按侨户购建房屋的要求与当地统建办公室、住宅经营公司、房管部门签订合同,待侨户将购建房屋所需经费汇入我省后(房屋未购建妥以前,可在中国银行暂存外币活期存款,并按规定计付利息),统建等部门即行破土施工或办理的房屋出售。对侨户购建的房屋,要做到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使用。
六、建筑华侨住宅,应纳入各市、地、州、县城市规划。各地侨务部门应根据侨户申请购建房屋的数量,会同建造和出售住宅的单位编制好计划,报同级计委审批并编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所需地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专项下达,保证供应,专材专用,不准挪用。同时,要切实保证华侨住宅的施工力量。
七、华侨购买和建设的住宅,产权和使用权归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但房屋建造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户主只有使用权,从发给住宅产权证之日起,由房管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
八、华侨住宅的建造和出售价格,应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政策合理制定。造价内容,可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79〕城发房字第91号文和国务院侨办侨会字第047号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质论价,分别计取。
以上各项,请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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