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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20号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1994-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川办发〔1994〕120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划转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由于分税制的实施,财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三线搬迁企业财政基数的划转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现对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3〕4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修改意见:
三级搬迁企业财政基数的划转范围: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日起,三线搬迁企业的财政基数,由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搬迁前一年应缴纳的地方收入组成。其具体划转办法是:
1.上划中央两税基数。以1993年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核定1993年上划中央的两税基数加上搬迁前一年比1993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部分的30%做为划转数。
2.地方收入。搬迁前一年应缴纳增值税的25%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划转数。
3.划转时间、依据、程序、方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计 委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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