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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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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2000-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五日川府发〔2000〕27号)  为了减轻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环境压力,保护长江两岸生态环境,国务院决定,由四川、上海等11个省、市接收安置三峡库区重庆市7万农村外迁移民,其中下达我省9000名外迁移民安置任务,要求在2000年首先搞好150户、600人的安置试点,同时做好面上移民安置规划;2001年全面开始搬迁安置,2003年上半年完成全部安置任务。这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以接收安置好三峡移民的实际行动,支援三峡工程建设。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不折不扣地把三峡外迁移民安置任务落到实处

  三峡工程是全国人民的工程。三峡库区人民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做好接收安置移民工作。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9000名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经研究决定,除三州少数民族地区和攀枝花、广元、乐山市须安置二滩、宝珠寺、铜街子、龚嘴等大型电站库区移民,成都市将接收安置紫坪铺电站库区移民,宜宾市将安置向家坝电站库区移民不作安排外,德阳市作为我省三峡移民安置试点安排600人,其余8400人分别由资阳、眉山、绵阳、内江、泸州、遂宁、南充、达州等8个市、地各安置800人,自贡市安置700人,雅安地区安置500人,广安、巴中两市、地各安置400人。各地务必在2000年6月30日前将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并作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规划。进行移民安置试点的德阳市,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试点,于2000年10月底圆满完成150户、600人的外迁安置试点任务,为面上安置工作摸索总结经验。

 二、搞好移民安置规划,保证移民安置质量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外迁移民安置“相对集中到县、乡,插花安置到村、组”的要求,各市、地要选择交通和自然、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2--3个县(市、区)安置,每个县(市、区)又相对集中安置在3--5个乡(镇)。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遵循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原则,保证每个外迁移民方针,遵循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原则,保证每个外迁移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现有的同等水平和标准,划给移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做到就近划地、一次划定、一步到位。耕地要相对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并有相应配套的水利设施。对外迁移民安置点要严格筛选,一是要有比较充裕的生产安置容量,把土地作为选择移民安置点的先决条件,并把城郊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较快,农民进城较多,耕地撂荒和粗放耕种较多的地方作为首选;二是水、电、路和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方便,不需增加较多投入就能到户;三是学校、医院等设施比较完善,能方便解决移民子女入学和移民就医;四是安置区的领导班子特别是村、组领导班子较强,民风、民俗较好。各地一定要按照上述要求,择优选择移民安置点,搞好移民安置规划,让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留得住,安得稳,打好致富的基础。安置点一经确定,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变动。

 三、加强管理,实行外迁移民资金、任务双包干

  按照国家规定给接收外迁移民安置地政府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补助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和生产资料购置费等,省上如数拨付给接收安置地政府。各接收安置地政府可用移民的基础设施费来改善安置地通路、通电、通水和教育等基础设施条件。移民带来的生产安置费可集中起来开发当地资源,发展高效农业。在国家移民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的同时,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各级接收安置地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负责把移民安置好,把有限的移民资金用好,管好,真正用到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在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不等不靠,自己想办法克服解决。

  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省接收安置三峡外迁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移民局制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接收安置县应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克扣。特别是按规定安排给外迁移民个人使用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落实到移民人头上。各级财政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三峡外迁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经查证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优惠的扶持政策,让外迁移民尽快安居乐业

  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期不变的前提下,对分散安置的外迁移民,可采取调整集体机动地或局部小调整的方式,调整划定移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并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移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为外迁移民修建住宅提供用地,其用地指标由各县(市、区)在当地年度计划中调剂解决。移民建房占地由各县(市、区)在开发修理的耕地中给予补充,并免征耕地占用税。移民建房要和中心村建设结合进行,坚持统一规划,但不统一规定建房标准;建房是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由移民自定。对自愿要求到集镇建房的移民,接收安置地政府要给予支持,按当地居民进镇建房和务工经商的政策一视同仁,并免收移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了帮助移民建房,各接收安置地乡(镇)政府要负责为移民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支付;要负责搞好宅基地的场地平整,为移民提供建房期间的食宿和建材、运输等方便,并从基础设施费中拨给每个移民1000元的建房补助。

  三峡外迁移民承包经营和开发所获得的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从生产之日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对移民新开发和创办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非农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三峡外迁移民购买当地居民闲置房自用,在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切实解决外迁移民的“五通”及入户、入学、入托等生活安置中的具体事宜。移民住宅点必须安排在公路或机耕道两侧,做到通水、通电、通广播或电视,有条件的要通电话。接收安置地乡(镇)政府统一为处迁移民办理户籍入户,并按照当地居民的同等条件,解决移民子女入学、入托,对移民子女转学、转托不得收取增容费,不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收费。

  对外迁移民户随迁来的超生子女,尽管不属安置对象,但迁出地政府已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移民本人又要求随迁入户的,接收安置地政府应予支持,可按照国家测算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人均基础设施费的最低标准,即每人缴纳2300元的基础设施费后办理入户。对本人要求划宅基地的,可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划给宅基地,每平方米应缴纳50--80元的土地补偿费。对移民本人要求划给承包地、自留地的,如接收安置地耕地资源充裕,调整耕地工作难度不大,也可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划给等量面积的承包地、自留地,但必须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切实减轻移民负担,让移民休养生息。各接收安置乡(镇)政府对向移民收取的各项合法的农村统筹提留款,应比照当地农村居民的最低标准执行。移民安置后的第一年,免出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申请以资代劳的用工项目。

  各接收安置地县(市、区)政府要动员组织农业、水利、畜牧、公安、民政、教育、工商、银行和科技等部门对口支援外迁移民,上门为外迁移民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积极、优惠的扶持措施,简化办事手续,鼓励和扶助有条件的移民创办和承包经营二、三产业项目,并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到乡镇企业务工。

  各接收安置地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外迁移民要建立对口帮扶责任制,组织县、乡、村干部和专业大户开展一对一的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移民重建家园,适应新环境,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使外迁移民尽快赶上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接收安置地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外迁移民要一视同仁,注意倾听移民的呼声,重视维护移民的政治权益。凡集中安置移民在30人以上的村,应在移民中选举符合条件的代表进入村委会。

  对以投亲靠友自行联系到我省安家落户的三峡库区开县农村移民,只要接收安置地乡(镇)、村、社同意接收,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加以拒绝和限制。接收安置地政府和移民同等享受三峡外迁移民的各项政策,并冲抵全省及各市、地的接收任务。

 五、加强领导,落实外迁移民安置工作责任制

  三峡外迁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市、地、县(市、区)和乡(镇)要成立三峡库区外迁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地政府(行署)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移民无上访、无返迁、无纠纷,子女无辍学现象。加强接收地群众和已安置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教育基层干部和群众不能视移民为“外来人”,热情欢迎移民,保证移民享受与本地老居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教育移民服从当地领导,认真履行义务,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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