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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2005-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衢州市区企业欠薪预警处置办法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劳局关于《衢州市区企业欠薪预警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衢州市区企业欠薪预警处置办法
(市人劳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因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劳资矛盾,确保市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与劳动者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建筑业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每月支付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筑业企业或项目部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实行有效的考勤。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工资发放前在工地张榜公布。工资支付必须按合同由企业或项目部直接兑现,不得由班组长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支付。要积极推行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负全责。企业承包经营的,职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责;无法人资格的承包方拖欠职工工资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工或群众有权举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举报,对署名者给予保密。
四、所有欠薪企业必须纳入预警范围,并由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分类监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1、拖欠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
2、企业停产歇业且职工工资未付的;
3、累计拖欠工资额超过10万元的;
4、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额大于自有资产50%以上的;
5、企业经营者一贯信誉度较差,曾发生1次以上(含1次)的集体举报(上访)事件的;
6、发生欠薪未按时申报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一般监控对象:
1、发生个案欠薪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除第一类外的其他欠薪企业。
重点监控对象补发欠薪后,连续6个月未发生新的欠薪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降为一般监控对象管理。一般监控对象补发欠薪后,连续6个月未发生新的欠薪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不再纳入预警范围。
五、欠薪处置办法。
(一)自行申报和兑现。欠薪的用人单位,由其在欠薪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所辖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并提出清偿计划,限期兑现。
(二)责令支付。对检查中发现的欠薪企业及自行申报后未按期承兑的欠薪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支付。
(三)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欠薪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对重点监控对象除加付处罚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给劳动者外,还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申请强制执行。对不执行处理和处罚决定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实行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对因纳入预警范围而受到处理和处罚的用人单位将进行通报或曝光,并一律不出具各种评先证明。
(六)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企业清薪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区企业清薪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劳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开发区、人劳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开发区等部门要建立清薪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确定1-2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领域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预警和处置工作。
七、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而引发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九、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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