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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1-19
【生效日期】2000-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甬政〔200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流通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全市国有、集体流通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发展后劲不足,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等问题仍较突出,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整体推进,优化结构,加大流通企业改革力度
1.按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要求,结合机构改革,组建市属资产控股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对承担市场调控职能的企业(包括政府特许经营的项目),改组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少数净资产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革,促使优质资产向其集聚,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公司。对一般的中小企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和改革,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对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歇业等措施退出市场;鼓励利用原企业经营项目,由职工自愿出资重组新企业。
3.改制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算清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因企业破产、歇业等无法继续就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补偿或续接社会保障。改制企业用于职工、退休人员衔接医疗保障关系所需资金,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富裕职工,可以按市政府甬政发〔1998〕158号文件规定办理社会退养手续,享受“三家抬”待遇,不再予以经济补偿。企业享受的“三家抬”政策所需资金要确保落实,足额到位。
5.鼓励企业经营者、职工、社会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购买国有、集体产权。凡安置原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批准,给予转让价格20%以内的优惠。其他付款优惠政策,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6.鼓励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干持大股,其持股资金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出资。经资产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可实行股份期权奖励。
7.为了理顺劳动关系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关系,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返还资产运行主体。国有企业租用的直管公房产权,由国资管理部门经评估后划归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本。
8.改制企业房产评估增值部分,经财税部门审核,三年内免征房产税,评估增值所得折旧计入成本。为推进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可享受集团公司汇总(合并)交纳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向下属投资企业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水电费、利息(代收代付)等实行差额征税。
9.为优化资产结构,对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调整等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过户,应简化手续,免征营业税、契税等税金,并按市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加大投入,开拓市场,增强流通产业发展后劲
10.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建立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滚动使用,重点开拓外地市场,具体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级以上重点市场,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可能,在市场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地方税收入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流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市场建设。
11.对政府重点培育的“菜篮子”商品的批发业务和连锁经营的,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2.对专运“菜篮子”商品的车辆,凭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标志、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运单,免收除高速公路外的一切过路、过桥、过隧道费,免收产地检疫费。自产自销“菜篮子”商品的,凭有关证明,免征增值税,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3.农贸市场(含“菜篮子”配套的农批市场)建设用地可由行政划拨。免缴大市政配套费、小区配套费、人防费等有关费用。
14.市级以上重点商品市场按照省政府浙政〔1998〕13号、省财政厅浙财商〔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市场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市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建设期间享受农贸市场的有关政策,并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
15.开发建设小区(社区)项目,要按照商业发展规划,预留商业用地,流通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做到合理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包括农贸市场)。
16.经流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对流通企业改进流通方式,采用现代化流通设施等科技投入及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按甬政办发〔1998〕124号文件执行。
17.企业兼并、拆迁、网点建设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甬政办发〔1996〕51号文件执行。企业利用现有房产地块开辟新项目,比照工业腾笼换业政策执行;企业出租房产适当减免营业税、房屋管理费等有关税费。
18.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分离出来的粮油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税费上,三年内享受政策性收储企业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强化职能,促进流通产业不断繁荣
19.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流通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职责。抓紧研究制订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面向大市场、大流通,搞好规划管理、行业管理。
20.加强流通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畜禽定点屠宰、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化学危险品经营等立法工作。要明确执法主体,加快执法力度,维护市场流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
21.切实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粮食、农贸、棉花、生猪、食糖、抗灾救灾、应急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风险基金制度,以调节市场价格波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对企业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相关费用和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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