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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1-07
【生效日期】1995-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
企分开、两线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1995〕2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每个市(地)选择一个条件较好,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先行试点,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月7日
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
分开、两线运行的实施意见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为了切实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在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4〕4号和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线试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目的要求
粮食系统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即粮食流通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运行、分别核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掌握粮源、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的职责;粮食企业在接受政府委托、代理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同时,依靠自主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
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要有利于国家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粮食的总量平衡,保持粮价的基本稳定;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控制和稳定财政补贴,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放而有序、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政企分开、建立适应两线运行需要的粮食经营管理体系
要按照自上而下、积极推进、分段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事权统一的粮食经营管理体系。省、市、县粮食局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入政府序列,但要明确职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提高效率。粮食总公司作为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与粮食局脱钩,在职责、业务、人员、机构、资产上彻底分开。
各级粮食局的主要职能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粮食的总量平衡;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掌握粮源,组织专项储备粮油的采购、保管、吞吐,履行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口粮、军需用粮及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地区部分农民的基本口粮、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流通网络的规划布局,承担粮食行业的归口管理。在粮食局内设立结算中心,具体负责政策性业务的盈亏结算。
各级粮食局领导下的城乡粮管所、粮库(储备库)、定点骨干粮店等政策性机构,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定费用,切实承担起掌握粮源、吞吐调节、稳定市场、救灾等具体政策性经营业务。
粮食总公司以及各粮油工业、饲料、贸易、运输等企业,在同级粮食局领导下,除有偿代理政策性业务外,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商业性经营的主干力量,在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明确划分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两条线分别运行
粮食的政策性业务从环节上划分,主要是:
1、收购。政府下达的定购任务和农业税征实;在定购粮以外按政府指定的价格收购的粮食;为保证当地正常供应,按政府指令,对外采购的粮食以及计划内进口的粮油。
2、销售。城乡居民基本口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军需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贫困地区部分农民反销粮;计划内出口粮油;为平抑粮价、救灾抛售的各级储备粮油。
3、储运、加工。上述政策性收购、销售环节的粮油在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发生的各种业务。
上述环节以外发生的各种粮食经营业务,属商业性经营。
政策性业务可以采取直接经营和委托代理两种形式。各级粮食局和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及直接经营政策性业务。粮食企业代理政策性业务的,实行“四代一包干”的办法,即国家委托粮食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代理费用的标准按照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粮食局和结算中心要如实反映政策性业务的盈亏,及时与财政清算,盈利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及时、足额拨补,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强化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要求,今后各级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切实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应付粮食的生产和市场两个风险,各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要逐步增加。省委、省政府决定,省级储备粮在现有2.5亿公斤的基础上,1995、1996两年再增加1.5亿公斤,达到4亿公斤总规模。市、县储备要保证规模、搞活吞吐、及时补库。缺粮地区的政府储备,规模也要适当增加。要建立省级储备粮的垂直管理体制,做到储备粮“计划到位、粮源落实、资金专管、钱粮统一、费用直拨、管好用活”。各级储备粮粮权归同级政府,一经政府决策,要立即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和托延。各级储备粮由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安排规模和资金。省级储备粮油的贷款规模,要逐步创造条件,由省粮食局一家向农业发展银行统贷,以利储备粮油的及时调拨和移库;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等由省财政直拨省粮食局,再由省粮食局下拨各储粮库点。为保证各级储备粮管得好、调得动、用得活,在“九五”期间,由国家、省及市、县级共同投资,有计划地在铁路、港口、主销区和粮食集散地改建、扩建、新建2.5至5亿公斤仓容,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储备库、中转库网络。全省对主要由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粮食骨干储备库,由省里分批实行事权和人、财、物的垂直管理。
要健全政府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并投入运行。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也要抓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作出安排,在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随用随补充,当年结余的下年滚动使用。
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粮食企业内部改革,转换机制,搞活经营
粮食企业在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原有企业进行规范,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推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转制形式,明晰产权,政企分开,转换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四自主”的市场竞争主体。为发挥粮食企业的整体优势,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以资产为纽带,贸易与实业并举,主业和多业、内贸和外贸相结合的粮食企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兼并、破产等途径,使粮食的购、销、调、存、加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工商、批零、购销的联合。要立足粮食、发展粮食,坚持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城镇粮食企业要积极试办粮油食品连锁店,在保持原来大众化粮油食品供应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粮油小包装和中高档食品,建立粮油食品的配送中心。粮油、饲料加工要向精加工、深加工方向发展,加快粮油产品的转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形成产品的系列化、多样化。农村粮店、粮库要在继续推广代农加工、代农储存、品种兑换等“两代一换”的同时,要为农民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配套服务,逐步办成农村粮油服务中心,还可以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试办各种贸工农联合体。
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全省粮食市场建设的总目标是,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以粮食初级市场为依托、以区域性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基础,以省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的全省粮食市场网络。根据这一要求,全省要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等集散地,以国有粮站、粮库为依托,巩固发展一批初级市场;要在铁路沿线、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地区兴办一批现贷粮食批发市场。要逐步将全省的粮食批发交易纳入有形市场的范畴加以规范和完善。今后粮食主销区到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原则上要通过当地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
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除承担国家定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农村插手收购(种子公司收购良种,要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下达。省里收购的400万公斤良种,仍按原规定执行)。要管住批发,放活零售。今后,经营粮食批发的企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在核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对于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把粮食流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省法制局、工商局、物价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暂行条例》,列入1995年省政府行政法规拟定范围,力争尽快颁布实施。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政策上扶持粮食企业走向市场,保证粮食系统政企分开、两线运行的顺利实施
粮食系统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这是40多年来粮食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稳定人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在抓紧搞好省级改革的同时,各市(地)要选择一个县(市)作为改革试点。鉴于粮食商品和粮食行业的特殊性,对粮食系统的机构改革,态度要坚决,步骤要稳妥,避免大的震动。为了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省里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建粮食管理委员会,对全省粮食流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
有关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粮食工作,为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省政府〔1992〕18号、24号、27号等文件中对粮食部门的扶持政策要继续执行;各级政府原定的扶持政策也要继续保留;各级财政对粮食部门的补贴不能减少。历史遗留的粮食财务挂帐的停息和消化问题,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粮食部门现有离退休人员,凡成建制转为政策性机构或商业性机构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开支相应划转;分流或重新组建的,则按具体情况,分别承担。为扶持粮食企业转换机制、走向市场、搞活经营,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粮食部门拓宽经营渠道,发展多种经营。对粮食系统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贷款,金融部门要继续予以保证,并享受利率优惠;对其开展商业性业务所需的资金,金融部门也要按照信贷政策尽力予以支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仍按浙税一(94)5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照顾。粮食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退库”,专项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挂帐和解决遗留问题。
对粮食系统富余人员的分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不能简单地把富余的粮食职工推向社会,要动员广大粮食干部职工积极地参与和投身改革,通过扶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依靠多种经营来发掘和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妥善、合理地做好人员分流和各项善后工作,以稳定队伍、稳定人心,保证这项重大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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