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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2-14
【生效日期】1995-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文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政发〔199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水文工作是为防汛抗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保护水环境提供水文信息等服务的基础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省自然灾害频繁,水资源紧缺,加强水文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科学、明晰、严格的各级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理顺上下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防汛调度效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稳定水文职工队伍,使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省政府决定改革现行的水文管理体制。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保证水文工作流域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据我省河流的特点,水文管理体制由现行的省统一管理体制,改为分级管理体制。除钱塘江流域的兰溪、分水和之江水文站仍由省直接管理外,省内其他水文站点(包括各类代办站),根据其服务范围,成建制地划归所在市(地)、县政府(行署)管理。水文站点职工(包括离退体、精简退职人员、水文代办员)、水文事业费、水文站点财产均一并下划,水文事业费以1994年省财政预算为基数(包括工改增支因素)下划市(地)、县财政。
二、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全省水文站网的规划、调整和国家基本水文站点的设立、撤销、转移,由省水文总站负责管理。各级水文机构的具体职责,由省水利厅根据水文工作的特点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三、水文管理体制改革后,跨地区的水文报汛任务实行委托报汛。有关各方签订合约,实行谁需要、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由委托方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报汛费用。
四、新的水文管理体制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水文站点的人员、经费、财产等移交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1995年汛期前移交完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交接收工作的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水文站点划归地方管理后,当地政府要把水文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持水文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解决好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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