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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9]192号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1999-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甬政发〔1999〕19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改革的试行意见》(浙政办〔1992〕21号)规定,结合《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甬政发〔1993〕29号)的试行情况,现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从一九九九年起,医药费按实报销,免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包括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享受市级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门诊、住院及转诊等发生医疗费用时,仍按原规定先垫付个人自负的费用。中央、省属和自缴公费医疗的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余人员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报销时均须持个人自负收据、本人公费医疗证历卡及其它报销时需要审核的检查和用药记录。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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