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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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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9]192号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1999-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甬政发〔1999〕19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改革的试行意见》(浙政办〔1992〕21号)规定,结合《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甬政发〔1993〕29号)的试行情况,现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从一九九九年起,医药费按实报销,免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包括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享受市级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门诊、住院及转诊等发生医疗费用时,仍按原规定先垫付个人自负的费用。中央、省属和自缴公费医疗的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余人员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报销时均须持个人自负收据、本人公费医疗证历卡及其它报销时需要审核的检查和用药记录。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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