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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2001-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
(一)严格重大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0〕57号)进行管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上报方案由市政府审定。
(二)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经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列入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投资计划视同批准立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其他相应手续由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办理。实施进展情况由上报单位按季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办法审批:财政性资金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原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在5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二、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
(四)统一编制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用于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市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财政专项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报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计划、财政及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五)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继续贯彻实施《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1999〕89号)。市财政部门本着“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市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控制在90%以内,预留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一般只拨付部分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后方能拨付建设资金。
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六)代建项目的确定。委托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发挥专业工程公司的作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凡建设单位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且投资额比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实行代建制,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建设单位提出,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七)代建管理工作的分工。城建、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八)代建单位的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等部门参加。代建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工作。现阶段先选择市内规模较大、有管理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若干家,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每一行业一般应当有两家以上有资格代建的企业。
(九)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十)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及时将款项支付有关单位。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非重点工程的城建、水利、交通、工业项目,委托各专业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办公用房等项目,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前,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十三)工程造价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1号令),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交通项目按规定审定,其它项目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定。未经造价审定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经验与教训等。后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后评价管理工作。
五、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十六)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建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稽查,着重稽察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市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避免多头稽察、重复稽察现象。
为切实贯彻上述意见精神,市计划主管等部门要抓紧制订代建管理、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等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制订相应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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