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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254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3〕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意义
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救助机构要深刻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明确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凡不符合自愿和无偿原则的一切做法,都必须予以废除。受助人员是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求助,救助管理站经核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无偿救助,并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公安和城管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管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救助管理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违者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各救助管理站要完善程序,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管理。各救助管理站和管理人员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扶贫济困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各区、县(市)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单位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流入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并帮助其返回当地、回归家庭。对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到流入地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教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各区、县(市)政府要妥善安置。要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四)坚持临时性、低标准救助的原则。各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以保障受助人员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
三、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要深刻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实施。
(一)建立救助管理机构。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场地、设施、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10名,建筑面积一般在2000平方米左右)。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调整预算或按实结算。不设救助管理站的城区,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救助经费予以保障,职能部门也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区、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公安、财政、编制、人事、卫生、城管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宣传新、老办法的区别,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同时,要对违法违规、损害受助人员权益的行为予以曝光。救助管理站要向受助人员进行宣传,告知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要通过宣传,使全市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研究和解决新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各区、县(市)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探索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完善救助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措施,推动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救助管理站的自身建设
各区、县(市)要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选派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救助管理工作,并加强培训,使他们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方式,全面掌握依法实施救助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各救助管理站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努力实施规范化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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