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1984]131号
【发布日期】1984-05-01
【生效日期】198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五月六日杭政〔1984〕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杭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部队系统和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造住宅、办公楼、营业楼及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均应纳入批准的开发区或批准的专项用地范围之内,实行有计划地成片建设开发。
第三条 房屋建设开发的建筑指标,旧城每亩建房不少于一千一百平方米;新区每亩建房不少于七百平方米。旧城和新区建筑面积按五五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条 凡征农地建设开发的住宅小区,不论是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一律按每平方米承担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八十元及相应材料(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同时必须按小区规划项目,负责完成小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小区内的邮政,电信、银行、书店、粮站用房,其建设资金和材料,仍由各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旧城成片改造建房,不论是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其直接有关的市政设施和非专业性的零星公建配套,均须按改造旧城的规划要求一并完成。需拆除的公建房屋,按同等面积拆旧还新。如超过原面积,其超过部份,由用房单位承担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新增的公建房屋,除必须的非营业性零星配套外,一律由使用单位交付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
第六条 上述四、五两条所列各类配套的公共建筑,其内外特殊装饰,以及各种机器、设备的购置、安装,均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条 个别单位利用旧城或新区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建房屋,每平方米应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一百十元及相应材料(新区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然后发给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凡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办公楼、营业楼和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或委托建设基地开发,均须提交批准的有效计划文件副本,落实资金、材料的正常拨供渠道,并填具《开发基地、房屋申请书》,由市开发公司统筹安排,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包括建房或用地数量、地点、资金和材料交付日期、办法等)。资金、材料交齐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购房,须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计划,向市开发公司登记预购或现购,并按规定的价格和材料定额交付资金、材料。
第十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公建房屋,或开发公建房屋基地,价格、费率标准如下:
1、住宅建设开发,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基价:旧城为五百十元;新区为三百十元。
此基价系按规定的旧城、新区住宅不同建筑指标和五五开建房面积比例,按七层以下,砖混结构、普通地基处理(包括八点五米以下灌注桩基)、一二类标准住宅综合计算;如原定建筑指标,旧城、新区建房面积比例改变,或因特殊地基处理,提高建筑标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以及材料调价、差价等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基价则相应调整。
根据旧城拆迁密度的差别,上城、下城、西湖城区住宅按基价加百分之五至十,拱墅、江干部分地段和半山区住宅,按基价减百分之五至二十。
出售住宅,亦依照上述基价,但需相应搭配层次;或按不同层次,价格略有差别。
2、在旧城建设办公楼、营业楼和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的基地开发,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原基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协商包干或按时结算的办法计算开发费。
3、在征农地的新区建设办公楼、营业楼和基它大中型公建房屋的基地开发,按征地费用及承担旧城改造和区域性市政建设费用计算,暂定每亩用地的开发费为二十万元。
4、旧城、新区的公建房屋,如一并委托建造,其工程综合造价,按实际另加。
5、旧城、新区住宅建设开发,新区公建基地开发,旧城、新区建造公建房屋,市开发公司一律按结算总金额的百分之二计取管理费。
按规定应征的建筑税,由市开发公司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公建房屋,或开发公建房屋基区,需交付的建筑材料定额如下:
1、旧城住宅建设开发,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应交木材零点零九五立方米,钢材六十六公斤,水泥六百十七公斤,生铁十一公斤,三毫米玻璃零点七平方米。
2、新区住宅建设开发,暂定每平方米应交木材零点零五一立方米,钢材三十九公斤,水泥三百四十六公斤,生铁十一公斤,三毫米玻璃零点三五平方米。
3、旧城、新区办公楼、营业楼和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的基地开发,每万元应交付木材四立方米,钢材二点二吨,水泥十五吨,生铁一吨。
4、旧城、新区公建房屋如一并委托建造,工程所需材料按实耗数量另加。
第十二条 单位成片联合开发新区住宅,每平方米旧城改造补贴应交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十一公斤,水泥一百零二公斤,生铁三公斤,三毫米玻璃零点一平方米。
单位利用旧城或新区零星土地自建住宅和公建房屋,每平方米旧城改造补贴应交木材零点零一八六立方米,钢材十四公斤,水泥一百三十一公斤,生铁四公斤,三毫米玻璃零点一三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和省、市人民政府同意成建制的迁杭单位,其建设用地的开发费用、材料和需承担的旧城改造任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的补充,其解释权属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0bba6df39dac1b7d10fb9562b24ab90cfd191c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