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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90号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1994-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侨务政策,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认真做好华侨私户落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全省尚有不少换约续租华侨私房,因房主长期不能收回使用权而产生许多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妥善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华侨私房落实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侨务政策,解决好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及和平统一祖国大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在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国内的归侨侨眷各有近百万人,他们热爱祖国,积极投身家乡建设。据统计,到去年年底为止,全省已累计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款赠物达5亿多元人民币,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大部分是侨资企业,这对我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争取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把华侨私户换约续租问题解决好。
二、采取措施,有计划、分阶段地落实腾退用房。解决华侨私户换约续租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各地要根据需要解决的换约续租侨房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补助建造一些微利腾退用房;各地房屋开发公司在新建的商品房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华侨私房腾退;各企业单位在职工宿舍分配中,要优先安排有腾退任务的职工住户;对于目前暂无条件腾退、且房主居住条件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提高租金、继续租用的办法;对房主住房宽裕并有出售意愿的房屋,可以适当调整住房收购价格,由有关单位购买。解决华侨私房问题,建房购房是关键,各级各地都要想方设法,积极筹措建房购房资金。城建、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划拨建房用地和给予部分税费优惠照顾等办法,降低腾退用房造价。
三、分工负责,切实把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解决好。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真抓实干,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省侨办要会同计划、财税、土管、城建等部门,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方案;各地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要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省里由省侨办负责,抓好一、二个点,取得经验,以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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